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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海生宗人簋銘文所見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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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宗人簋是近年所見私家所藏有銘銅器,器形、紋飾與弭叔簋極爲相似,可據以推斷宗人簋屬西周晚期懿、孝時器。銘文記載了祭國之君身在王朝而王朝爲其所行飲酒致歡的饗禮,呈現了饗禮的主要儀節,可補傳世禮書記載之不足。將銘文所記置於饗禮的背景下,又可推斷銘中的伯氏在禮典中是代主人獻賓的食官之長,猶如《周禮》中的膳夫,而銘中的宗人則是職掌大都之禮事的職官,相當於《周禮》中的都宗人。

關鍵詞:宗人簋饗禮儀節職官

作者:賈海生,浙江大學古籍研究所教授,張懋學,浙江大學古籍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曹錦炎在《古文字研究》第三十一輯刊發了《宗人簋銘文與西周時的燕禮》一文,披露了私家所藏宗人簋器形照片及器銘拓本,同時還釋讀了銘文,討論了銘文涉及的禮制,據形制、紋飾及字體風格斷爲西周中晚期偏晚階段時器。從曹文提供的器形照片來看,器蓋均未除銹,蓋緣、口下及圈足均飾一周竊曲紋,蓋面及器腹均飾瓦溝紋,雙耳上端有獸頭,下有方形垂珥,腹下圈足略向外侈,圈足下有短矮獸面小足,足尖略向外卷,與年陜西藍田寺坡出土的弭叔簋器形極爲相似。弭叔簋屬於王世民等所分Ⅳ型三足簋中的第2式,爲西周懿、孝時期常見的典型器形之一[1],可據以推斷宗人簋的時代與之相同或相近,亦制作於懿、孝時期。吴鎮烽《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第二卷著録了宗人簋圖像及器、蓋銘文拓本,編號爲,又重新隸寫了銘文。宗人簋刊佈之後,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許多學者如朱鳳翰、韓巍、周寶宏、鞠焕文、吴雪飛、李愛民等,無論是對文字的釋讀,還是對銘文内容的理解,都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視的新見[2]。

從曹、吴對宗人簋的著録與説明來看,仍存在需要澄清的問題,如關於圈足下之小足,曹錦炎的描述是“圈足下疊加四小足”而吴鎮烽的描述却是“圈足沿外侈,連鑄三條獸面小足”。圈足下究竟有幾條小足,筆者無緣目驗原器,不敢遽然妄斷是非。然而王世民等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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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世民等《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文物出版社,年,第86—88頁。

[2]朱鳳翰《宗人諸器考——兼及再論西周貴族家族作器制度》,《青銅器與金文》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年;韓巍《新出“宗人”諸器所反映的西周宗族關係》,《嶺南學報》年第2期;周寶宏《讀金文札記》,《古文字研究》第三十二輯;鞠焕文《氣盉“某”字獻疑》,《漢字漢語研究》年第3期;吴雪飛《釋宗人簋銘文中的“漬腬”》,《漢字漢語研究》年第2期;李愛民《宗人簋銘文補釋》,《研究與探索》年第3期。

在簋形器下加足,用意在於提高器身,使圈足懸空,然而何處加足,加幾條足,足有多高,在西周時期似乎一直在探索、試驗的過程中,四足簋就是試驗的方案之一,四足簋較三足簋有諸多不便,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驗,確立了三足簋的形制之後,四足簋的形制就被放棄了,四足簋的數量很少,據四足所在位置可分爲四式,皆制作於西周中期前段之前[1]。從所分四式中的六件四足簋來看,器形、紋飾等因素與宗人簋有很大的差别,既斷宗人簋爲西周中晚期偏晚階段時器,其時四足簋已消失很久而三足簋正流行於世,似可推斷吴鎮烽的描述得其實。除此之外,聯繫傳世文獻的記載,銘文中的個别文字尚可重新訓釋其義,而從禮學的角度仔細審視銘文,可知銘文所述實際上涉及禮典的儀節而諸家皆未予以揭示,進而通過對銘文所記儀節的嚴密審核,聯繫銘文中人物之間的關係以及各自身份的高低貴賤,又可斷定銘文所記禮典並非燕禮而是饗禮,由饗禮的用樂制度又可推測銘中宗人所舞是《象》《武》,凡此皆是爲深入研究宗人簋提供參考意見。

下文便圍繞提出的問題展開討論,爲便於叙述論證,以曹錦炎的釋文爲據,綜合諸家的考釋,依拓本所示行款,録釋文於下:

隹(唯)正月初吉庚寅,白(伯)氏召

祭白(伯)飤洓?,内(納)樂,白(伯)氏令(命)

宗人舞。宗人衣(卒)舞,祭白(伯)乃

易(賜)宗人爵。白(伯)氏侃宴,乃易(賜)

宗人毌(干)戈,毌(干)五揚,戈琱胾、厚

必(柲)、彤沙,僕五家,氒(厥)師曰學。

宗人拜稽首,敢對揚王(皇)父

之休,用作朕文母釐姬寶

簋,其萬年子子孫孫其永寶用。

銘中“祭伯”兩見,曹錦炎釋作“溓伯”。李學勤曾指出,郭店簡《緇衣》所引《祭公之顧命》即《逸周書》中的《祭公》,保留了西周時的文字面貌,其中祭公之祭本從彗聲,與祭字同在古音月部,固可通於祭字,而恒見於金文的溓字,不從兼聲,其字上部是彗,與簡文之祭的上部相同,其字下部是涉而爲字之聲符,係傳世文獻中祭公之祭的本字[2]。諸家皆從其説,此亦從之,改釋溓伯爲祭伯。祭是西周時姬姓封國,《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謂祭是“周公之胤”可以爲證,西周中期的溓(祭)姬簋銘文云“溓(祭)姬作父庚尊簋”,古時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溓(祭)姬之稱在於表明溓(祭)姬所出之國是姬姓,亦是有力的證據。西周時期有溓(祭)公、溓(祭)仲,分别見於西周早期的厚趠方鼎、令鼎銘文,郭沫若謂溓公、溓仲當係一人[3]。周穆王時有祭公謀父,爲王朝卿士,見於《國語·周語上》。韋昭注云:“祭,畿内之國,周公之後,爲王卿士。謀父,字也。”祭國之所在,文獻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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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世民等《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第83—86頁。

[2]李學勤《釋郭店簡祭公之顧命》,《文物》年第7期。

[3]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録考釋》,《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八卷,科學出版社,年,第78頁。

《春秋釋例》云:“祭城在河南,上有敖倉,周公後所封也。”(《史記·周本紀》正義引)依此而言,祭城距敖倉不遠。《括地志》云:“敖倉在鄭州滎陽縣西十五里,縣門之東北臨汴水,南帶三皇山,秦時置倉於敖山,名敖倉云。”(《項羽本紀》正義引)楊寬據以指出,祭國在今河南滎陽西十五里[1]。進入春秋以後,祭國仍列於諸侯之林而其所作所爲亦有記載。《春秋·隱公元年》云:“冬十有二月,祭伯來。”杜注云:“祭伯,諸侯爲王卿士者。祭國,伯爵也。”《穀梁傳》亦明言祭伯是“寰内諸侯”,而楊伯峻却不以祭伯爲諸侯,認爲祭是祭伯之食邑,其地在今河南鄭州市祭城公社[2]。《括地志》云:“故祭城在鄭州管城縣東北十五里,鄭大夫祭仲邑也。”(《周本紀》正義引)據此可知以祭爲祭伯之食邑,當是與鄭國大夫祭仲之采邑混而爲一。由《春秋》所言祭伯,逆推宗人簋銘文中的祭伯,可以斷定銘文中的祭伯亦是諸侯。曹錦炎、李愛民等皆認爲宗人簋銘文中的祭伯是祭公謀父之後,對於文獻稱祭公而銘文稱祭伯,則各有不同的解説。實際上,祭伯若入王朝而爲卿士,身份爲三公之一,固可稱其人爲祭公,否則必從其本爵稱其人爲祭伯,况且西周時代爵無定稱,公伯兼稱屢見於銅器銘文,如邾公又稱邾伯,分别見於邾公華鐘、邾伯鬲等器銘,毛公又稱毛伯,分别見於毛公鼎、毛伯彝等器銘,楊樹達曾作過全面梳理[3]。因此,宗人簋銘中祭伯之稱,透露了其人身份僅僅是畿内諸侯,並未依其先世之例入於王朝而爲卿士。

銘文中的宗人,不僅是參與禮典的人物,而且還是器之主人,其身份的高低貴賤仍值得繼續討論。若聯繫銘中祭伯及其封國之所在,判斷宗人的身份,不免要涉及西周王朝所置職掌畿内鄉遂都鄙之政的職官。傳世文獻中關於西周王朝鄉遂都鄙的建置莫詳於《周禮》,然而散見大司徒、小司徒、遂人、匠人等各官職掌之下。綜而言之,天子畿内千里,中置王城方九里,四方至畿疆各五百里,距王城五十里爲近郊,五十至一百里爲遠郊,四方郊地置六鄉,距王城一百至二百里爲遂,四方遂地置六遂,自二百至五百里總稱都鄙,公卿大夫之采地和周王子弟之所封錯落有致地設置於其間,二百至三百里爲大夫家邑之地,三百至四百里爲卿之小都之地,四百至五百里爲諸侯之大都之地。鄉遂都鄙如此整齊地設置在王城四方,顯然是出於理想的構建,然而詳考西周時代銅器銘文與傳世文獻的記載,不能否認西周時代的行政區域有鄉遂都鄙之分,只不過其真實的情形不是以百里爲節整齊地設置在王城四方遠近不同的區域,而是犬牙交錯地設置在畿内之地[4]。西周王朝爲維護宗法制度下的大一統,曾設置過不同的職官以管理不同區域的政治,其中所置職掌大都之禮事的職官是都宗人。《周禮·都宗人》云:“掌都祭祀之禮。凡都祭祀,致福于國。正都禮與其服。若有寇戎之事,則保群神之壝。國有大故,則令禱祠,既祭,反命于國。”五禮之中以吉禮爲最重,故文中記都宗人所掌大都之禮事僅舉祭祀、禱祠。實際上,從“正都禮與其服”一語,可以窺見凡大都之吉凶軍賓嘉五禮皆爲其所掌。孫詒讓就明確指出:“正都禮者,猶大小宗伯掌邦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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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寬《西周列國考》,《楊寬古史論文選集》,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第頁。

[2]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年,第8頁。

[3]楊樹達《古爵名無定稱説》,《積微居小學述林全編》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頁。

[4]賈海生《吴虎鼎銘文反映的土地制度》,《農業考古》4年第3期。

此通晐五禮而言,與上專舉吉禮異。”[1]祭國既是畿内諸侯,則祭國的封域當在畿内大都之地。若祭國之君因朝覲等原因身在王朝,王朝爲其來朝而行飲酒致歡之禮以送其歸國,職掌大都之禮事的都宗人參與爲大都之地的諸侯所行飲酒致歡的禮典,固是其不容回避的職責。從宗人簋銘文來看,祭伯身爲畿内大都之地的諸侯,在禮典中必是受款待的嘉賓,而宗人在禮典中以樂舞行禮,與其職掌大都之禮事的職責相符,可證銘文中的宗人就是王朝所置都宗人。銘文簡略,故稱其職官爲宗人,禮書明職官之所掌,故稱其職官爲都宗人,其實是一。李愛民討論銘文中的宗人,雖已注意到《周禮》所言都宗人,却得出了宗人“是同宗中任宗人之職者”的結論,與本文所論迥然不同。

至於對銘文中伯氏身份的判斷,涉及銘文所記禮典的性質。曹錦炎認爲銘文所記是燕禮,引鄭玄《儀禮目録》及賈疏爲證。《儀禮》中的《燕禮》是諸侯與其臣下燕飲致歡之禮,諸侯所命之賓是卿大夫,《禮記·燕義》云“不以公卿爲賓而以大夫爲賓,爲疑也,明嫌之義也”即是明證,而宗人簋銘文所記禮典中爲賓之人是祭伯,就其身份是畿内諸侯而言,已不辨自明。因此,若着眼於祭伯的身份遠高於諸侯之大夫,可以推斷銘文所記禮典當是饗禮而非燕禮。饗禮是殷商以來歷代王朝經常踐行的禮典,商代晚期邐方鼎銘文云“王鄉(饗)酉(酒)”,西周早期天君簋銘文云“我天君鄉(饗)甛酉(酒)”,西周中期大鼎銘文云“王鄉(饗)豊(醴)”,西周中期遹簋銘文云“王鄉(饗)酉(酒)”,西周中期三年壺銘文云“王在奠(鄭),鄉(饗)醴”,皆是有力的證據。銘文中的鄉字皆通饗,鄭玄注《儀禮·聘禮》之“壹食再饗”云“今文饗皆爲鄉”,注《公食大夫禮》之“設洗如饗”云“古文饗或作鄉”,皆足以爲證。根據黄以周的論述,饗禮之行,於賓禮而言,緣於四事:一是諸侯來朝饗之,二是王戚及諸侯之臣來朝饗之,三是饗群臣於學中,四是饗宿衛及耆老孤子,祭禮亦擅大饗之名而以饗爲獻與賓禮之饗略同[2]。燕禮主於飲酒,食禮主於享味,若饗禮則兼飲酒、享味而爲禮之盛者。然而傳世禮書中不見記載饗禮總體進程及具體儀節的文本,僅有涉及饗禮不同方面的殘缺記載散見於不同的文獻。如《左傳·宣公十六年》云:“冬,晉侯使士會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禮。殽烝。武季私問其故。王聞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聞乎?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文中的享字、宴字,其他文獻則作饗、作燕,段玉裁注《説文》於亯字下已有揭示:“《小戴記》用字之例,凡祭亯、饗燕字皆作饗,無作亯者,《左傳》則皆作亯,無作饗者。……各經用字,自各有例。《周禮》之饗燕,《左傳》皆作亯宴。此等蓋本書固尒,非由後人改竄。”[3]周定王既以所言之禮爲王室之禮,必是自古以來王朝踐行不替的禮典,其要在於嚴格遵循飲酒致歡之禮的等差,於公用享(饗)禮待之而享(饗)禮有體薦,於卿大夫用宴(燕)禮待之而宴(燕)禮有折俎,西周時代的王室之禮當亦如此。“公當享”之“公”泛指諸侯,楊伯峻已明言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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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孫詒讓《周禮正義》,中華書局,年,第頁。

[2]黄以周《禮書通故》第三册,中華書局,年,第—頁。

[3]段玉裁《説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頁。

[4]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第頁。

以“公當享”通於宗人簋銘文,祭伯既是畿内諸侯,可證銘文所記禮典是饗禮而非燕禮。再如《詩經·彤弓》云:“我有嘉賓,中心貺之。鐘鼓既設,一朝饗之。……我有嘉賓,中心喜之。鐘鼓既設,一朝右之。……我有嘉賓,中心好之。鐘鼓既設,一朝醻之。”毛傳、鄭箋都認爲此詩所咏是天子因諸侯有功而行饗禮以樂之之事。孫詒讓在辨析胡承珙、陳奂關於詩中所咏儀節的誤説後指出,詩中饗之、右之、醻之正是獻、酢、酬之禮[1]。所謂獻、酢、酬之禮,即恒見於禮書的一獻之禮,具體而言,則是主人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又飲而酌賓以勸之。因此,根據《彤弓》所咏,又可知饗禮待賓的主要儀節是一獻之禮。饗禮視禮之規模與賓之貴賤,從一獻之禮階級而上,或以三獻之禮待賓,或以五獻之禮待賓,以多爲貴則以九獻之禮待賓。諸侯以上飲酒致歡,先以一獻之禮待賓,則必設獻主敬賓,如燕禮以宰夫爲獻主即是明證。之所以如此,是因爲君臣的地位不相匹敵,君無酌臣之禮,故以掌飲食之官代君爲主人酌酒獻臣。《禮記·燕義》云:“設賓主,飲酒之禮也。使宰夫爲獻主,臣莫敢與君亢禮也。”饗禮亦是諸侯以上所行飲酒致歡之禮,以燕禮爲參證,亦必設能與賓亢禮的獻主。既已斷宗人簋銘文所記是饗禮,則銘中伯氏當是獻主。《周禮》中的膳夫是食官之長,爵爲上士,所掌之職有“王燕飲酒則爲獻主”一項,又可據以推斷伯氏亦是膳夫之類的食官之長。

若對銘文所記禮典爲饗禮的判斷不誤,則銘文所記當是饗禮的主要儀節,可補禮書記載之不足,堪與《儀禮》相提並論。細審宗人簋銘文,可以揭示的主要儀節有五:

一、伯氏召請祭伯飤洓?。前引《左傳·宣公十六年》文明言以饗禮待諸侯有體薦,所謂體薦,謂半解牛羊豕之體以爲俎實而薦之於賓。《周禮·掌客》云:“王合諸侯而饗禮,則具十有二牢,庶具百物備。”根據鄭注、賈疏的解釋,天子聚合公侯伯子男五等諸侯而兼饗之,則用天子之禮,陳列十二牢,若單饗一國則僅用一大牢。宗人簋銘文所記饗禮僅見祭伯一人,可以推知僅有大牢之陳。體薦亦謂之房烝,以其備牛羊豕三牲亦稱大牢,與銘文所言洓?不是同類之物。《禮記·郊特牲》云:“大饗尚腶脩而已矣。”鄭注云:“此大饗,饗諸侯也。”據此而言,似可將洓?視爲腶脩之類的禮物。所謂腶脩,據《儀禮·有司》鄭注,指“擣肉之脯”,《釋文》則有更加明晰的説明:“加薑桂以脯而鍛之曰腶脩。”以饗禮款待諸侯之時,雖必設以牛羊豕構成的大牢之饌,之前却先薦腶脩於席前,以明不饗味之義。“尚腶脩”之言,還在於表明無簠簋籩豆之薦。關於洓?,諸家的釋讀、解説莫衷一是。實際上,考證禮典中的名物,只有將其置於具體的儀節、儀注中,與禮書的記載相互參證,尚可得其大概。同一名物而有不同的稱謂,涉及時有古今、地有南北、言語異聲、文字異形等種種複雜的原因,不必泥於單一的因素而强作解説。

二、納樂。《國語·魯語下》云:“夫先樂金奏《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饗元侯也。”此言饗禮迎賓時以鐘鼓奏《肆夏》三章,雖可據以得知饗禮有以樂納賓的儀節,却與銘文所言“納樂”無關。《禮記·仲尼燕居》記孔子之語云:“吾語女禮,猶有九焉,大饗有四焉。……兩君相見,揖讓而入門,入門而縣興,揖讓而升堂,升堂而樂闋,升歌《清廟》(此句諸本皆闕,據陳澔説補),下管《象》《武》,《夏》籥序興,陳其薦俎,序其禮樂,備其百官,如此而后君子知仁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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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孫詒讓《詩彤弓篇義》,《籀廎述林》,中華書局,0年,第68—70頁。

行中規,還中矩,和鸞中《采齊》,客出以《雍》,徹以《振羽》,是故君子無物而不在禮矣。”根據陳澔的解説,上引孔子之語共記載了九個儀節,其中只有賓卒爵而樂闋、賓酢主卒爵而樂闋、升歌《清廟》、下管《象》《武》四個儀節屬於大饗之禮,其餘五個儀節則非大饗之禮所專有[1]。因此,綜合《仲尼燕居》的記載與陳澔的解説,以《儀禮·燕禮》的記載爲參證,可以推斷銘文所謂饗禮之納樂,當指在西階之東爲樂工設席,樂人就位於堂下懸中,樂工由西階升堂歌詩,舞人入庭就舞位而舞,而宗人亦在舞人的行列之中。

三、伯氏命宗人舞。根據《儀禮·燕禮》及其記文的記載,燕禮規定的用樂程序,除升歌、笙奏、間歌、合樂之外,尚有“若舞則《勺》”,可知燕禮亦可以舞行禮。饗禮的等級高於燕禮,從宗人簋銘文來看,饗禮既用樂行禮,又以舞行禮,不可偏廢。以宗人受賜所得之物以干戈居首推之,宗人舞時所持舞具當亦是干戈。持干戈而舞是武舞,與持羽籥而舞的文舞不同。若此判斷不誤,則宗人所舞即前引《仲尼燕居》所言《象》《武》,鄭注云“《象》《武》,武舞也”,已表明二舞的性質。《象》舞表現文王的武功,《武》舞即文獻艷稱的《大武》,表現武王的武功,皆是西周初期周公制禮作樂時主持制作的大型樂舞,旨在再現、歌頌周王朝取天下的武功[2]。

四、宗人卒舞,祭伯賜宗人爵。此爲銘文所見饗禮的重要儀節之一,傳世文獻中却不見行饗禮時有類似的儀節,只能根據禮書的記載推測其儀節始末。《儀禮·燕禮》記載了燕禮的總體進程,堂上升歌、堂下笙奏之後皆有主人以爵獻樂工、笙人的儀節,其中笙奏之後主人以爵獻笙節云:“主人洗,升,獻笙于西階上。一人拜,盡階,不升堂,受爵,降,主人拜送爵。階前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升授主人。衆笙不拜,受爵降,坐祭,立卒爵,辯有脯醢,不祭。”燕禮獻工、獻笙之人是主人,即與賓亢禮的獻主,而銘文所記饗禮至卒舞後却是嘉賓以爵獻舞人,此或燕禮與饗禮的不同之處。依《燕禮》所言獻笙的儀節推之,宗人帥舞人在庭中卒舞之後,祭伯在庭中東南設洗之處洗爵,升於堂上,在西階之西賜爵於舞人,宗人一人拜,升堂盡階而不上堂,受祭伯所賜之爵,從西階上降下,祭伯拜送爵,宗人於西階前坐祭酒,起身卒爵,不拜既爵,升堂授爵於祭伯;衆舞人不拜,分别升堂受祭伯所賜之爵,降於西階下坐祭酒,起身卒爵;宗人與衆舞人皆有洓?,不以洓?祭始作洓?之人。其間升、降、坐、興、拜、祭之禮,或因饗禮高於燕禮而有損益,姑依燕禮得其大概而已。

五、飲酒至於伯氏酬宗人時,伯氏以干戈等爲酬幣賜予宗人。饗禮中飲酒至於以酬禮勸酒之時,往往隨之以禮物以爲勸酒之幣,禮書中稱爲酬幣。鄭玄注《儀禮·聘禮》之“致饗以酬幣”云:“酬幣,饗禮酬賓勸酒之幣也。”西周中期的師遽方彝銘文云:“王在周康寢,鄉(饗)醴,師遽蔑歷,侑王,王呼宰利賜師遽圭一、篆璋四。”西周中期效卣銘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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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澔《禮記集説》,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頁。

[2]賈海生《周公所制樂舞通考》,《周代禮樂文明實證》,中華書局,0年,第—頁。

“王雚(觀)于嘗公東宮,内(納)鄉(饗)于王,王錫公貝五十朋。”楊寬認爲,二器銘文所言賞賜之物,都屬於酬幣性質[1]。持其説以通於宗人簋銘文,則伯氏賜予宗人的干戈、干五揚,戈琱胾、厚柲、彤沙,亦可視爲勸酒的酬幣。至於僕五家是否亦可視爲酬幣,頗難遽然作出判斷,因爲文獻中不見類似的記載以爲裁斷之據。然而根據《周禮·春官·叙官》的記載,都宗人之府史胥徒有五十人。若以所得僕五家充作府史胥徒,則將僕五家視爲酬幣未嘗不可。

上文所論不僅辨析了宗人簋銘文所見人物的高低貴賤以及在禮典中的角色,而且還揭示了銘文所記禮典是饗禮而非燕禮,同時還就銘文所述,結合禮書的記載,稽考了饗禮的主要儀節,呈現了饗禮的基本面貌。簋人簋的重要性,體現在可以彌補禮書關於饗禮記載之足,爲進一步研究禮樂文明提供了珍貴的實物證據,而對銘文中宗人一職的辨析,又可證《周禮》中都宗人一職並非没有來歷,而是西周晚期王朝曾經設置過的職官之一,只不過叙其職掌過於概括而没有明確記載宗人尚有以樂舞行禮的職掌而已。

最後,關於銘中“厥師曰學”一語,亦有略作補充論述的必要。“厥師曰學”之“學”,當讀爲《禮記·文王世子》所言“大樂正學舞干戚”之“學”,其字古文作斆。《説文》云:“斆,覺悟也。从教从冂。冂,尚矇也。聲。學,篆文斆省。”根據段玉裁的解釋,教人使其覺悟謂之學而讀胡教反,與讀胡覺切之學義訓不同。銘文既言“伯氏命宗人舞”,“乃賜宗人干戈、干五揚、戈琱胾、厚柲、僕五家”,又言“厥師曰學”,相互推闡,可知厥師令宗人所教之業是持干戈而舞的武舞,與“大樂正學舞干戚”相同,所教之人則是充當其府史胥徒的僕五家。就銘文而言,“厥師”所指不明。《文王世子》雜有諸侯之禮,所見職官有大樂正,亦有小樂正。鄭玄既言“小樂正,樂師也”,則其意以為大樂正猶如《周禮》中的大司樂。在《周禮》的職官系統中,大司樂是樂官之長。西周時代,學在官府,《禮記·曲記上》所謂“宦學事師,非禮不親”即是明證。宗人稱樂官之長固可曰大司樂,若稱樂官之長爲教授己之道藝者亦可曰厥師,變大司樂而稱厥師,意在明其所學、所教之舞皆有所承繼。若此推測不誤,又可斷銘中厥師當即大司樂之類的樂官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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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寬《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第頁。

附:宗人簋器形照片與銘文拓本(采自曹錦炎《宗人簋銘文與西周時的燕禮》)、弭叔簋器形照片(采自王世民《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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