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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法院开展集中统一宣判日行动强化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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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宜宾中院深入贯彻最高院“一性两化”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在执行工作中体现强制性,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市法院“打拒执”工作,制定《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打拒执”专项执行行动工作方案》,确定开展“集中统一宣判日”行动,着力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6月18日上午9:30分,叙州区法院、筠连县法院、高县法院、珙县法院统一开庭审理4起拒执犯罪案件,经依法审理,叙州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毕某拒不腾退交付司法拍卖房屋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筠连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拒不主动交付已查封车辆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高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故意转移、隐匿房屋与车辆逃避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珙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舒某兵收到担保手续费却拒不主动履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执行人对自己的拒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此次开展打击拒执犯罪“集中统一宣判日”行动,邀请了人大代表8名、政协委员8名旁听庭审。在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肯定此次行动效果并表示:“这是一次形式新颖的打击拒执犯罪行动,通过开展‘集中统一宣判日’行动来推进执行工作的形式非常好,既让社会大众了解了拒执犯罪,又威慑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扩大了打击声势,营造了良好的执行外部氛围。这样实实在在的工作举措让群众感受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度和强力推进,是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在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创新探索“。

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阶段,面临着不少难啃的硬骨头。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宜宾中院采取务实举措,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手软,通过开展“集中统一宣判日”行动,向全社会展现了宜宾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实现增进理解、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目的,切实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8种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经济代价(对于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信用惩戒代价,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司法惩罚代价,即被罚款/被司法拘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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