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且规避执行,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下列被执行人发出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强固,男,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下罗镇保平村7组12号,
公民身份号码:。
执行依据:()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川执号、()川执号
申请执行标的额:.07元及迟延履行金。
悬赏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悬赏金奖励:1、举报人提供王强固的下落及藏匿地点,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支付举报人元的悬赏金奖励(若已经有举报人领取该笔赏金,本条不再适用);2、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将对线索提供人按照提供的线索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付悬赏金。
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给予保密。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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