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总说,法不容情,就像水不容火。其实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却常常遇到这样水火相容的事。法条是生冷的,可法治是温暖的,因为人心总是柔软的。人们总在问,天秤的一端是人间最高的准则——法律,那另一端是什么?如果要我说,我会告诉你那里闪耀着的是人性的光辉。
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70岁老人拿不到赔偿款,却很理解执行法官的努力,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年11月18日,在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中心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三轮车撞倒70岁老人罗某,造成罗某十级伤残。后因肇事者马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罗某一纸诉状将马某、保险公司、三轮车承运公司告上法庭。
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罗某元,马某赔偿.9元。判决生效后,因马某迟迟未支付赔偿款,罗某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发现马某名下既无房产也无车辆,也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决定到社区和马某家中走访了解情况。
在同社区工作人员的沟通中,执行干警了解到,原来马某右大腿以下全部截肢,属于四级伤残,没有劳动能力,妻子也去世了,只有一个儿子在外打工。儿媳因为要照顾残疾的老人和两个刚上学的孩子,没有办法外出打工赚钱,一家人只能靠着儿子微薄的收入糊口。马某撞到人的三轮车也是租赁的,原本是想能靠蹬三轮赚钱补贴点家用,结果却出了这样的事。
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执行干警来到了马某家中。那是一间小的像仓库一般的平房,门前货车来往,轰鸣嘈杂,屋内阴暗潮湿,因为长期不通风,墙壁上霉斑点点,几平方米的房间连衣柜都没有,一家人的衣物就靠着一根钉在墙上的线悬空而挂。看着年近六旬躺在床上因为无法给付赔偿而手足无措的马某,执行干警实在不忍心再向这个风雨飘摇的家庭施加压力,在向马某及其儿媳核实了家庭收入情况后宽慰到,“你们家的情况我们了解了,你们目前确实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我们会再同申请人进行沟通,看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老人家也请好好养伤,两个孩子好好读书,以后你们家一定会好起来的”。
随后,执行干警立即同罗某联系,向罗某讲述了马某的家庭情况,罗某听后沉默了,他非常理解马某的家庭情况无法承担1.8万元的赔偿。在执行干警向罗某征询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罗某当即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执行悬赏。至此,这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当事人的理解和善意下得以成功结案。
敲黑板: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即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当然,执行不能也不等于执行“到此为止”。被执行人此时无履行能力,不代表以后都无履行能力,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也会依职权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