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珙县10.5亩耕地被硬化!恢复后当事人被叛缓刑!
(3月1日,当事人将硬化场地进行拆除)
近日,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是宜宾市首例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生态恢复并宣判的案件。
案情回顾:10余亩耕地遭毁坏
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向珙县巡场镇天池村3、4社的村民租用耕地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将租用的耕地进行硬化后修建货场并投入使用。经勘验和鉴定:被非法占用耕地面积为10.5亩,破坏程度已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硬化的耕地)
法院举措:珙县法院在受理该案以后,承办法官并未按部就班的立即排期安排开庭、判决,而是在仔细审阅卷宗后,意识到该案虽然不同于其他毁坏、非法采伐、盗伐林木类案件,更不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类犯罪,但该案确实造成耕地的损坏,破坏了生态环境,且被破坏的环境能够进行生态修复。
(承办法官给当事人释法明理)
承办法官坚持直接修复为主的原则,落实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引导的工作要求,积极向本案当事人释法明理。
当事人在释法明理后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表示愿意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生态恢复,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的用机械将硬化场地进行拆除,拖运种植土将占用耕地恢复到耕种状态。
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0.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恢复,因此,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月19日,拖运种植土将占用地恢复)
司法理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举的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珙县法院牢固树立生态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刑事司法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救济环境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实行零容忍,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环境并重,以司法方式呵护蓝天、碧水、净土。
(恢复耕种状态)
法官结语: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是摆在我们每个人面前的重要任务。
作为员额法官,应牢固树立生态环境司法理念,工作中应积极探索如何健全、完善生态修复机制,除了破坏林木类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类犯罪外,对其他适合修复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要勇于探索和践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和环境保护的结合,为落实和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保障,推进长江流域生态建设。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不注意就摊上了!
小贴士①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小贴士②
农用地包括哪些土地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还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也是农用地。
小贴士③
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作他用,这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后将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倾倒废物等;
第二,占用农地面积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现有规定,行为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草原0亩以上,将构成犯罪;
第三,被占用的农用地遭到了毁坏。
小贴士④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4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条至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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