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珙环罚〔〕号
永嘉永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MA2JB9YP3U
法定代表人:胡莉振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8月5日,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到洛亥镇风洞村1社某砂石料加工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是宜威高速五标段项目的配套项目,由永嘉永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现已建成调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杨誉培)、询问笔录(林琳)、宜威高速5标砂石料加工合同、现场拍照摄像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年9月2日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
户名:珙县财政局
账号: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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