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珙环罚〔〕号
珙县巡场镇王春建筑垃圾回收站:
社会信用代码:MA63G3WXXA
法定代表人:王春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7月6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珙县巡场镇王春建筑垃圾回收站无环保手续违规建设。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该垃圾回收站核查。经查,该垃圾回收站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建筑垃圾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年8月6日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建筑垃圾回收站陈述申辩权。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建筑垃圾回收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大写:柒仟捌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
户名:珙县财政局
账号: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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