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元能让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别不相信,
最近
珙县公安就办理这样一起
因为“40元”引发的刑事案件。
近日,珙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兵(男,现年42岁,四川省珙县人)。
年1月上旬,李某兵在珙县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时,审核民警发现其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更正正面和户口簿”有异样,遂对其进行盘问。
面对意想不到的民警问讯,李某兵很快紧张起来,先是支支吾吾,后来眼看躲不脱、赖不掉,加之民警的再三追问,李某兵承认了自己所持证件均系虚假证件,并交代了自己花40元在成都市青羊区购买该虚假证件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兵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律视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珙州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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