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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人民法院判了阚某强张某宝2人

珙县人民法院判了!阚某强、张某宝2人!

把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怎么就犯罪了?

一张银行卡后面

隐藏着金钱诱惑,

也隐藏着法律红线。

近日,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年12月初,被告人阚某强在“快手”上认识了一名收购银行卡帮助赌博公司过账的陌生男子“阿喃”,“阿喃”承诺提供一张银行卡即可获利元。被告人阚某强便邀约被告人张某宝一同前往山东省德州市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并交给对方使用。后因阚某强的银行卡不能使用,阚某强未获利,张某宝获利余元。经查,张某宝的工商银行卡过账资金流水为元,其中有被害人何某某被骗资金元、被害人刘某某被骗资金元转入。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阚某强、张某宝主动退赔了二被害人损失元,被告人张某宝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元。审理结果: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阚某强、张某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两名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手机卡、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这些非法出售的银行卡一旦落入诈骗人员等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切莫为一时贪念,就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不仅助纣为虐,给电信诈骗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还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诈骗陷阱,同时警惕“借卡”“跑分”“刷单”“钓鱼”等情形,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任何帮助!文章图片来源网络配图动动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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