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四川宜宾高县15岁初二女孩肖某失联。2天后,她的遗体被找到,嫌疑人是男子陈某奎。肖某堂姐称,陈某奎和肖某父亲是一起干过活的工友。事发前,曾到肖某家周围蹲点并问肖某父亲家庭情况,“农村人都比较老实,就跟他说了,就他们父女两在家”。她还说,死者遗体被埋在土里,“手是被捆绑的,嘴也是被封住的。”
受害者肖某老师的朋友圈截图
而更令网友惊讶并愤怒的是,陈某奎曾2次因强奸入狱并致1人死亡,在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当地村民表示,自从去年腊月初八陈某奎回家后,大家就提心吊胆,担心他再犯事。
首次犯案时尚未成年
陈某奎是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白家村人,生于年7月12日,在家排行老六,当地人大多叫他“陈六”。案发时间为7月4日,再过8天就是陈某奎45周岁的生日。
陈某奎因为早前的两次性侵,早就成为当地闻之色变的人。村民们在听闻陈某奎即将出狱后,互相提醒“有女娃子家的大人,一定要把自家孩子看好”。
在白家村老砖厂外,赵大姐(化名)说:“我夫(曾)家妹子,就是被陈六给害死的,死的时候也就才十五六岁。”
据村民们回忆,那是大约30年前,陈某奎第一次作案,其时他才十四五岁。受害人小曾跟陈六年龄相仿。陈某奎将小曾奸杀后,把尸体扛到了对面山头的小树林中。
村民在老砖厂案发现场围观
因当时陈某奎未满18周岁,所以虽涉强奸、杀人两项重罪,但是未被判处极刑。比较一致的说法是,陈某奎第一次犯罪后在监狱蹲了约十六七年。
出狱后又强奸且杀人未遂
陈某奎第一次出狱后,已经是三十好几的人。多位村民证实,当时离异女子雷某正好在白家砖厂做工,在陈家亲属的撮合下,陈某奎和雷某结为夫妻。
不久后妻子雷某怀上了孩子,哪知陈某奎又故技重施。年暑假,一位放假的女孩到砖厂看望父母,陈某奎又对孩子实施了犯罪,并蒙住受害人的嘴绑在陈家老宅外的竹林中。
“那个娃娃命大,第二天早上醒过来并挣脱了绳索逃出来,在砖厂外找到妈妈,当场指认了陈六。”老任回忆,在女孩失踪的当晚,陈某奎还假装帮助寻找。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某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累犯获四次减刑是否合法
网友在替无辜生命的逝去惋惜的同时,也提出了质问,这样一个两次性侵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的罪犯,为何没有直接判处死刑,甚至还能在狱中四次获得减刑?
这两个问题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首先是陈某奎为何没有被判处死刑。正如上文提到的,陈某奎虽然第一次犯下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当时他还未成年,所以根据刑法规定,不得判处死刑和死缓,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陈某奎第二次因强奸罪入狱服刑期间,先后四次获得减刑是否合法合规?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满足《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年6月2日、年1月25日,经宜宾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陈某奎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
年8月,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向宜宾中院提出减刑意见。同年8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69分。最终,陈某奎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年5月16日,宜宾中院再次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积获4个表扬。陈某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所以从法律层面看,陈某奎获得的四次减刑并没有问题。
但此事件所折射出了一个关键问题,由于法律体系的保守和不健全,对性侵害等恶性犯罪的惩戒和限制尚不严厉,以致此类罪犯未能真诚地认罪悔罪,反而屡教不改,继续祸害他人。
郑州少管所副所长郑舒曾表示,
我国有关法律只宽泛地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根本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尽管司法部的相关规定也确定了奖惩罪犯的计分考核制度,但由于规定笼统,使得这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目前,大多通过表决和“累计计分”方式确定减刑名额,往往掺杂了不公正的人为因素,服刑人员也容易产生混天度日,熬刑期熬积分的思想。要减少这种随意性和人为操作的空间,保证减刑工作的公正性,就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科学的量化考评机制。
别国如何对待性侵犯
也有一部分网友提出,希望引进国外对性犯罪者施行的诸如“化学阉割”、佩带电子脚镣、公开个人信息等处罚手段。
我们分别看一下这些方法:
电子脚镣
电子脚镣,顾名思义就是拷在罪犯或者假释犯脚上的设备。电子脚镣上有GPS系统,方便警方随时监控犯人的活动范围。不过脚镣也需要交纳安装费和月租费,价格还不低,有些罪犯为了不交钱,宁愿继续待在监狱里都不出去。
美国、欧洲不少国家,以及韩国此前出台了针对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者强制佩戴电子脚镣的法律法规。24小时监控,随时掌握他们的行踪。
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又称化学去势,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注射药物的方式,减少男性荷尔蒙分泌,抑制性冲动,最终使睾酮下降至去势水平,以降低性冲动的方式,达到降低性犯罪再犯的效果。韩国、美国、意大利、德国等多国,均在使用化学阉割的方法,以期减少性犯罪案件。
已经实行化学阉割的国家有声音质疑,称其违反自然定律,涉及人道人权等问题:接受化学阉割的罪犯在药力失效之后,是否能恢复男人的正常功能?罪犯去势后如果造成心理创伤,又会否心生仇恨,变本加厉?化学阉割能否引入我国司法体系,法学界、舆论界应进行一次充分完整的讨论,权衡利弊。
公布罪犯个人信息
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和英国等国有一套合法的性侵犯信息系统,一旦被登记上去,短则几年,长则终生不可除名。这个系统里会有性侵犯的个人信息、照片、指纹、住址等信息,有的还会给他们的危险指数分级。
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性侵犯全国数据库。此前,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两级检察机关研发设计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查询数据库”。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监管责任的相关单位,按照特定程序,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以最大限度预防有性侵害犯罪风险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教育、培训、物业、医疗等行业。
我们也希望通过建立起强奸性侵犯罪全国数据库,网罗强奸性侵女性,并把强迫卖淫者、拐骗妇女者及买家、有实际猥亵行为的恋童癖囊括进来,让中国的女性安心享受清朗的世界。
新民眼工作室贺榭
来源
红星新闻、齐鲁晚报、观察者网、新浪微博等
编辑
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