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开出一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珙环罚〔〕号),据该处罚决定书显示,珙县底洞镇绣村1社21号李跃炳因私自设置水泵,铺设消防水带,将化粪池内的养殖废水排放到下方被查。
▲配图,文图无关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于年11月16日对李跃炳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11月9日,在宜宾市珙县底洞镇锦绣村私自设置水泵,铺设消防水带,将珙县李宗兵养殖专业合作社化粪池内的养殖废水排放到李宗兵养殖专业合作社下方的陈世祥坳田的旋孔(渗坑)。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李跃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年3月22日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李跃炳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玖佰元整(:.00)。